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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望权主体扩大化的法律思考

A Lawful Consideration for the Subject Enlargement of Visitation Rights in China

作     者:饶勇 郑仁荣 Rao Yong;ZHENG Renrong

作者机构: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出 版 物:《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ors)

年 卷 期:2005年第3期

页      面:43-4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探望权 主体扩大化 中国 《婚姻法》 最大利益原则 

摘      要:我国现有法律对探望权主体规定过于狭窄,本文认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在较长时间内受其家庭养育的人都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应当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对探望权主体的权利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未成年子女不能作为探望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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