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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作     者:徐庆华 

作者机构: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4年第10期

页      面:43-4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主  题:土地使用权 破产企业 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地上建筑物 债权人 出让金 人民法院 股份制企业 土地管理部门 

摘      要: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来源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 国家供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出让,另一种是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划拨则是出让、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取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行为,除拨用原来就属于国有的土地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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