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运用“四种形态” 提升监督执纪水平
出 版 物:《政策》 (Policy)
年 卷 期:2016年第9期
页 面:62-63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503[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305[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主 题:专门机关 从严治党 惩治腐败 党治 党员干部 组织处理 撤销党内职务 政治生命 违纪问题 开除党籍
摘 要: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部署,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创新,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到,运用 四种形态 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绝不意味着反腐败到了拐点,绝不意味着惩治腐败力度要减弱,绝不意味着惩治工作要停下来了、减轻了、不办了,而是任务更重了、范围更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