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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拆除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不构成违约——以平阳xx物业公司诉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例

作     者:郑永建 

作者机构: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年 卷 期:2016年第1期

页      面:160-160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主  题:物业 违章建筑 违约 

摘      要: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管理区域前已形成违章建筑,处理该违章建筑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企业无权予以直接拆除,但已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并且已要求违建人自行拆除,应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业主不得以企业违约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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