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拆除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不构成违约——以平阳xx物业公司诉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例
作者机构: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年 卷 期:2016年第1期
页 面:160-160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摘 要: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管理区域前已形成违章建筑,处理该违章建筑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企业无权予以直接拆除,但已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并且已要求违建人自行拆除,应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业主不得以企业违约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