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损害的侵权责任法救济机制
Discussion of the Remedy Mechanism for Ecological Damage with Tort Liability Law作者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版 物:《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6年第43卷第5期
页 面:54-5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环境法的主要功能是预防损害,但却不具备赔偿损害的功能。侵权责任法以填补损害为首要功能,同时具备预防损害的功能。如今大部分构建了生态损害责任立法的国家,均将生态损害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对生态损害责任进行认定与归责。鉴于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法,现实中发生的生态损害事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人进行归责。由于生态损害损害赔偿数额非常高昂,很可能超出责任人的财产范围,为了实现对受损生态的充分填补,应适用个人责任与社会化责任相结合的综合填补机制,对受损生态进行恢复与补救。为了实现责任的公平分担,还应设定合理的社会化责任范围与责任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