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出 版 物:《吉林人大》
年 卷 期:2016年第1期
页 面:10-11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主 题:地方性法规 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范围 未利用地 建设项目 国有建设用地 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摘 要:(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一、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六条。(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