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国原材料案”报告中的解释失范问题初探——以中国出口税义务与GATT 1994第20条的关系为中心
The Interpretative Misconducts of WTO Reports on China—Raw Materials Case:Focusing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s Export Duties and Article XX of the GATT 1994作者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国际经济法学刊》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年 卷 期:2015年第22卷第3期
页 面:103-121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条约法 习惯法 原材料 中国 全部 错位 文本 附件 报告
摘 要:WTO 中国原材料案 专家组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条与《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170条的解释,存在着故意回避对关键用语的解释、不陈述理由以及 因果错位 等问题。上诉机构最初宣称将 根据DSU第3.2条适用包括《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中解释规则在内的各项习惯法解释因素 ,但最终所选择的解释方法却大相径庭。即便是适用 文本 这个单一的解释因素,上诉机构对该第11.3条附件6中 例外情况 的解读也仍然有失偏颇,并没有得到附件6中全部三个句子的文本支持。中国应该根据不利解释结论形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