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立法走向思考
On Legislative Trend of Domestic Air Carriers' Compensation for Passengers' Damage作者机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16
出 版 物:《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6年第18卷第1期
页 面:64-71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青年科技创新基金(人文社科类)(NR2014005)
摘 要:国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适用我国民用航空立法的规定。通过与作为航空运输现代化和一体化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比较后,发现我国国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在运输凭证及制裁规则、事故与事件的使用、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限额和复审制度等方面已严重落后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提出应针对我国民用航空立法规定的国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结合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发展实况,有的放矢地修订和完善我国民用航空立法,实现国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