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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同治理与诉讼合作主义的同质性

On the Homogeneity between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ism in Litigation

作     者:唐玉富 TANG Yu-fu

作者机构: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18 

出 版 物:《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6年第8卷第4期

页      面:10-17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基  金:2014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事诉讼结构的嬗变与诉讼合作主义的生成"(14NDJC136YB) 2015年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环境公益诉讼权利生成效能的实现路径与程序安排研究"(Z15JC124) 2016年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课题"环境公益诉讼权利生成效能的实现路径与程序安排研究"(2016B008) 

主  题:协同治理 诉讼合作主义 合作 法院 当事人 

摘      要:协同治理的核心要旨是国家与国民交织而成共同治理者,协同为社会提供契合需要的公共产品。努力建构起来的多元治理与协同合作的立体图景成为协同治理理论的重要贡献,它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政治结构,并为诉讼合作主义的生成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学基础。诉讼合作主义将合作的精神引入诉讼,重视程序主体间的协同共治,促使程序主体在多元的诉讼合作中发现真实和解决纠纷,与协同治理理论具有极强的同质性。为满足协同治理理论与诉讼合作主义的现实要求,法院必须摈弃单向的管理者思维,应以司法服务者的姿态与国民协同治理多项司法事务,输出符合当事人正当利益诉求的司法产品,切实尽到相应的公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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