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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否成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兼与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相比较

On the Citizen's Standing to Sue for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作     者:陈冬 Chen Dong

作者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清华法治论衡》 (Tsinghua Forum of Rule of Law)

年 卷 期:2012年第2期

页      面:95-11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重大项目“国外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兼论新时期中国环境法律的发展”(项目批准号:2009JJD820005)资助的阶段性成果 郑州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子项目招标课题“环境公益诉讼的保障与限制机制研究”(LC-B018)阶段性成果 

主  题: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合法性困境 制度缺失 原告起诉资格 我国台湾地区 提起公益诉讼 立法例 

摘      要:原告起诉资格(standing)可谓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从立法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还面临着制度缺失的合法性困境,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资格面临诸多桎梏。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更多地体现为地方先行,各地频现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及法律实践。在地方实践中,比较主导的倾向是鼓励检察机关和环境行政主管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有环境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例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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