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逻辑与经验:刑法积极一般预防理论质疑 收藏

逻辑与经验:刑法积极一般预防理论质疑

Reflections on the Positive General Prevention Theo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gic and Experience: Taking Corruption of Law-enforcement Officers as an Example

作     者:冀洋 

作者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现代法学》 (Modern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6年第38卷第2期

页      面:127-13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行政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5BFI082)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 

主  题:积极一般预防 规范忠诚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摘      要:积极一般预防论主张通过刑罚向公众提示行为规范,以引导国民行动、培养公民的法忠诚意识,进而实现犯罪预防,但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目的论。在逻辑上,积极一般预防论以刑罚目的统领犯罪论,意图实现犯罪论体系的目的理性改造,由此形成了功能责任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但前者过分关注个人责任之外的社会预防因素,导致责任概念失去了限制功能;后者则在不能犯等场合导致不法判断主观化,沦为行为无价值一元论,所谓的 结果无价值II 不成立。因此,不宜提倡以 目的证明手段 为信条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