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以《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第3项为中心
On “Offering Apology” in State Compensation作者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6年第4期
页 面:129-13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存在滥用的现象。按照侵权责任法理论,赔礼道歉作为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仅适用于过错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其第17条第2项、第3项是结果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不应纳入国家赔偿法的体系。合法的错捕错判应适用刑事补偿责任。刑事补偿责任有其独立的意义:表层意义是为蒙冤者提供更好救济的体系完善,深层意义是一种兼顾司法权威的体系权衡。刑事司法活动本身并不具有可责难性,危险责任理论不应作为刑事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赔礼道歉的裁判思路应以致人精神损害的作为裁量空间,区分合法原因行为和违法原因行为引起的错捕错判,在认定过错的基础上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