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深入开展“四法两条例”宣传
出 版 物:《劳动保障世界》 (Laodong Baozhang Shijie)
年 卷 期:2015年第34期
页 面:6-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社会保险争议 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 吉林省 劳动争议 劳资纠纷 社会保险纠纷 欠缴 受案范围
摘 要: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