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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出 版 物:《交通财会》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年 卷 期:2016年第6期

页      面:94-96,F0003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应税行为 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 改征 国家税务总局 工程分包 施工地点 监理服务 国际运输 境外消费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年5月6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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