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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单纯的尾随纠缠索债行为不构成胁迫

作     者:范京川 梅念章 

作者机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6年第20期

页      面:68-7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胁迫手段 胁迫行为 债权人 合同效力 国家利益 意思表示 因果关系 权利行使 

摘      要:【裁判要旨】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为损害国家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或可以撤销,但认定影响合同效力的胁迫,应当同时具备胁迫故意、胁迫行为、违法性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债权人仅以尾随、纠缠的方式催索债务并不构成胁迫,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的权利行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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