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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作     者:李兵 

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4年第6期

页      面:9-1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吴梅 达成 山西城 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 执行和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外和解 撤回上诉 生效判决 执行程序 编译程序 纸业 有限公司 

摘      要: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下称吴梅案)。现就吴梅案理解与参照方面的问题做如下说明。一、推选经过及其指导意义该案例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同年4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备选指导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于同年5月将该案例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征求了意见。民一庭认为,吴梅案明确了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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