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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作     者:王丽 

作者机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医院医务科 

出 版 物:《赤子(上中旬)》 (Spiritual Leaders)

年 卷 期:2014年第17期

页      面:217-21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公民私有财产 宪法保护 基本权利 完善 

摘      要: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划定一个保护公民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是阻止或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强化的新时期,完善宪法对公民私有制财产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政治与经济意义。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子补偿。这些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正式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然而,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方面,仍需不断的改革发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环境下,建立系统的私有财产保障法律体系,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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