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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当的罪刑相当原则

作     者:贾春生 

作者机构: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沈阳110036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 卷 期:2007年第12期

页      面:135-13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罪刑相当原则 法律解释 “社会约定事实”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贝卡利亚的罪刑相当原则,并认为这一原则是符合论的原则,同时又发现贝卡利亚否认法官有法律的解释权。并引入了一个哲学观点,即克里普克的观点。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中的怀疑论据提出了怀疑论的解答,提出了社会约定事实。由此,笔者认为在立法者没有对社会变化做出反应时,法律条文也因法官没有法律解释权而成为一个社会约定事实。对社会约定事实遵循的审判活动使罪刑相当原则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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