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我国倍比罚金制参照系之反思与重构——以刑事立法协调为视角 收藏

我国倍比罚金制参照系之反思与重构——以刑事立法协调为视角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imes-ratio Fine Reference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Coordination

作     者:何军兵 熊永明 

作者机构: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31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出 版 物:《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6年第24卷第6期

页      面:57-63,12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2014年度江西社科规划一般项目(14FX19) 

主  题:倍比罚金制 参照系 非法所得 犯罪对象金额 

摘      要:参照系是我国罚金刑中倍比罚金制确定罚金刑数额的决定因素。而我国《刑法》确定罚金刑参照系不具有协调性,同类犯罪参照系不同一,易出现同罪异罚、异罪同罚等不良现象,导致罪刑相适应原则落空,损害了公平正义价值。犯罪对象金额能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危害性大小,且具有易确定等优势,能较好地保证罚金刑立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协调,应作为罚金刑参照系。唯一例外则是泄露内幕信息罪因其犯罪对象不具有可计算性,无法衡量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因此宜以非法所得作为罚金刑参照系。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