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倍比罚金制参照系之反思与重构——以刑事立法协调为视角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imes-ratio Fine Reference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Coordination作者机构: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31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出 版 物:《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6年第24卷第6期
页 面:57-63,123页
核心收录:
摘 要:参照系是我国罚金刑中倍比罚金制确定罚金刑数额的决定因素。而我国《刑法》确定罚金刑参照系不具有协调性,同类犯罪参照系不同一,易出现同罪异罚、异罪同罚等不良现象,导致罪刑相适应原则落空,损害了公平正义价值。犯罪对象金额能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危害性大小,且具有易确定等优势,能较好地保证罚金刑立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协调,应作为罚金刑参照系。唯一例外则是泄露内幕信息罪因其犯罪对象不具有可计算性,无法衡量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因此宜以非法所得作为罚金刑参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