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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争议处理乱象

作     者:宗晓虹 谭立独 

出 版 物:《工友》 (Workmates)

年 卷 期:2014年第5期

页      面:8-1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社会保险纠纷 劳动者 《劳动法》 征缴 生产力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用工单位 用人单位 社保 

摘      要:社保争议是否该受理,仲裁与法院掐架【阅读提示】:同一案件,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属于劳动争议,而法院则相反,于是出现了仲裁机构与法院掐架的情况。以湖北为例,早些年,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都倾向于属于劳动争议,予以受理。而近两年来,法院的态度发生变化,认为这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处理。目前,湖北的主要做法是,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涉及比如工资争议及补办社会保险的争议,仲裁机构则要求当事人作为两个案子分别立案。对于补办社会保险的案子,仲裁机构则作出终局裁决,避免了一方不服起诉至法院,而法院却不予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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