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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气候变化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Comment on the Climate Change Law in the UK and Its Revelation to China

作     者:宋锡祥 高大力 SONG Xi-xiang;GAO Da-li

作者机构: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83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出 版 物:《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11年第18卷第2期

页      面:87-9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前沿问题研究项目(KX161015) 

主  题:气候变化法 碳预算 气候变化委员会 排放交易体系 借鉴 

摘      要:英国于2008年率先颁布和实施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法》,该法案确立了温室气体减排的中远期目标,规定了碳预算每五年计划,设立气候变化委员会,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等,为其他国家制定本国气候变化法起到了示范作用。中国也面临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多重压力,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繁重。因此,有必要全面系统地考察英国《气候变化法》的出台背景,梳理、分析和提炼出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与主要特征,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在参考和借鉴英国成熟经验和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为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提出法律对策。如尽快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出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根据该法的原则和精神,构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设立部级单位能源和气候变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和部署全国节能减排工作;构建国内排放贸易体系,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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