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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作用之比较研究

作     者:托马斯·魏根特[德] 张万顺(译) 

作者机构:德国科隆大学 不详 

出 版 物:《中国刑事法杂志》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年 卷 期:2013年第12期

页      面:115-12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公诉检察官 刑事侦查 客观义务 职权主义 当事入主义 

摘      要:公诉检察官,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创制或影响着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体制的运行影响甚巨。审前侦查一般依法由检察官组织实施,但主动权实际上通常由警察掌握,侦查权往警察方向的有限转移可以成为发展方向,检察官则可以继续行使监督权。被塑造出来的检察官形象,都是神话而非真实。检察官实际上既不是一个偏袒者也不是一个超然的法守护者,其已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我们应当认可这个现实,并赋予其与法官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个体检察官的独立、不受监督似乎并不可取。目前,检察官对其决定所需负的个人责任,与其角色的重要性也不相称。全国或者州际的检察系统,可以由一个独立的、由议会选举产生且直接对该议会负责的检察总长领导,并由其对总体和个案检察决策最终负责。赋予检察总长类法官的独立性不应当成为削减辩护权的借口,对检察总长免职条件的规定应当保证其可控又能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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