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民事抗诉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认定与适用
作者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法制与经济(中旬)》 (Legal and Economic)
年 卷 期:2010年第5期
页 面:76-7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新证据再审事由的规定完全延续了原有规定,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事由。但实践中如何认定新证据仍是一大难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新证据的三种情形,但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三方,这三方主体在适用新证据事由时应有所区别,但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因此,在适用时形成新的难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中对于新的证据的认定与适用关系到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