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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

作     者:肖晚霞 

作者机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 

出 版 物:《法治论坛》 (Nomocracy Forum)

年 卷 期:2014年第3期

页      面:102-11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审查工作 工作职责 羁押期限 监所检察 侦查监督 公诉部门 无罪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修法的目的在于服务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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