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涉外证券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研究——兼论我国涉外证券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则之完善
A Study on the System of American Civil Jurisdiction with Foreign Elements in the Field of Securities——Also on the Improvement of Chinese Relevant Rules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武大国际法评论》 (Wuh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1年第14卷第2期
页 面:71-10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 美国证券法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对外关系法重述》
摘 要:美国证券法体系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部分,其中,联邦法既规定了美国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诉讼的主要诉因,又构成了涉外证券民事诉讼管辖权一般规则的主体部分,而州法规定则是对上述一般规则的补充。此外,美国涉外证券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主要体现于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和1987年《对外关系法重述》的相关规定及其实践。前者从对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以及管辖权的限制问题三方面为美国法院的涉外证券民事诉讼管辖权实践提供依据;后者则是从国际法与冲突法的双重视角规定了涉外管辖权的合理性标准,并针对涉外证券诉讼管辖权进行了特别规定。美国在涉外证券民事管辖权领域的立法与实践,对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