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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保护义务的应然范围

On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Schutzpflichten”

作     者:郗伟明 

作者机构: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清华法学》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15年第9卷第6期

页      面:79-9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FX118) 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4041017—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保护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摘      要:合同保护义务是合同责任扩张的首要路径与受害人保护强化的必然结果。违反保护义务可产生合同解除权,其合同责任为过错责任,损害赔偿范围限定应抛弃可预见性规则。安全保障义务与保护义务本质相同,皆为法定义务,均造成固有利益损害,并导致侵权性损害赔偿责任。保护义务也可构成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违反保护义务引发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时,两种责任的实质差异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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