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个要件
作者机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出 版 物:《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专刊)》 (JIAN CHA FENG YUN)
年 卷 期:2015年第6期
页 面:69-7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审查制度 审前羁押 《刑事诉讼法》 要件 检察机关 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
摘 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九十三条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审前羁押方面保障诉讼和保障人权兼顾的价值取向,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逮捕必要性审查经常发生混淆,甚至有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视为二次逮捕必要性审查。而两者在功能定位、职能主体、启动权限、审查方式、审查内容、法律后果等六个方面存在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