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New Understanding on the Distinguish Standard between Accomplished Offence and Attempted Offence in the Crime of Robbery作者机构: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05
出 版 物:《当代法学》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05年第19卷第4期
页 面:73-7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