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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作     者:孙成聚 

作者机构:PICC濮阳市支公司 

出 版 物:《保险研究》 (Insurance Studies)

年 卷 期:1996年第1期

页      面:52-5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 保险市场 《保险法》 被保险人 保险费率 金融监管部门 自留保险费 注册资本 保险商品 

摘      要: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全国人保系统的分支机构有相当一部分自身效益不够理想,有的是明盈实亏,挂赔过多,有的帐上出现赤字。极个别机构甚至还出现了无钱支付赔款,保户不愿在当地公司投保的现象。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偿付能力问题。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能力。一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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