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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政府职责

作     者:朱沛智 

作者机构: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市300387 

出 版 物:《新视野》 (Expanding Horizons)

年 卷 期:2014年第5期

页      面:65-69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0YJC870015) 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52WW1313) 

主  题:自愿召回 强制召回 召回法律主体 政府职责 

摘      要:缺陷产品召回应以自愿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辅。在经营者未主动召回其缺陷产品时,政府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召回。两种召回形式中的政府职责是不同的。在自愿召回中,政府应以引导、协调功能为主,主要体现为弱势、消极政府;而在强制召回中,政府应以强制、处罚功能为主,主要体现为强势、积极政府。不论以哪种方式介入,政府都应注意度的把握,成为真正的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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