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政:城乡养老保险将可相互转换
作者机构:太原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出 版 物:《会计之友》 (Friends of Accounting)
年 卷 期:2014年第9期
页 面:F0002-F0002,1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相互转换 新政 社保 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衔接
摘 要:继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且无论如何转变,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这是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政策,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