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利率上限规定的司法适用
Judicial Application to Interest Rate Cap in Private Lending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3年第12期
页 面:25-3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3JZD01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审判实践对民间借贷4倍利率的上限规定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以利息计复利本是当事人基于自主意思的约定,对其加以禁止没有法律依据,只需将复利的名义利率转化为实际利率,依利率上限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即可。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时,一般不涉及利率上限规制的问题;当事人仅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或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均不受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制,但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14条对其加以调节。超过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履行仍可受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