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单位应重视药品包装说明书及标签的管理
作者机构:上海市卫生局上海200002 上海市瑞金医院上海200025 上海市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200031 上海市东方医院上海200120 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上海200011
出 版 物:《上海医药》 (Shanghai Medical & Pharmaceutical Journal)
年 卷 期:1998年第19卷第9期
页 面:32-33页
学科分类:1007[医学-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医学]
摘 要: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在包装上注明有效期。第三十七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