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行政程序法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律系
出 版 物:《行政法学研究》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年 卷 期:1996年第3期
页 面:58-58页
核心收录:
主 题:行政程序法 行政行为 行政当局 社会法 当事人 反秩序 非形式化 刑事诉讼法 正式程序 联邦制度
摘 要:一、行政程序的概念根据行政程序法第9条的规定,行政程序指行政当局对行政行为条件的审查、行政行为的准备和公布,或者对公法合同的缔结而采取的具有外部效力的活动。二、行政程序法适用范围原则上,适用于联邦当局以及执行联邦法律的州当局的公法行政活动。但是,法律对这个原则作了若干限制。第一,如果行政机关以私法的方式,包括行政私法的方式活动的话,就不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二,是涉及联邦制度方面的限制。第三,对某些专门领域的排除。(1)财政由税收法规范;(2)刑罚和违反秩序的执行,由刑事诉讼法和违反秩序法加以规范;(3)社会福利,则由社会法典和多种不同的社会法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