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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人”年龄限制之刍议

作     者:李喆 

作者机构:北京市儿童福利院 北京100085 

出 版 物:《文化学刊》 (Culture Journal)

年 卷 期:2008年第4期

页      面:115-12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收养人 孤残儿童 年龄适格性 

摘      要:在收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夫妻双方共同作为收养人时,对夫妻二人年龄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文简称《收养法》)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解释。本文将通过对我国《收养法》的特点、立法趋势、我国在收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以及现行《收养法》的具体规定四方面,在实然法律层面进行分析,认为夫妻双方一人年满30周岁即可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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