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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民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作     者:石玉辉 

出 版 物:《中国行政管理》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年 卷 期:1991年第8期

页      面:37-37,3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书 采伐许可证 滥伐林木 违法所得 工作人员 林业站 

摘      要:[案例]某镇农民杨某无采伐许可证在自留山上伐木17株,共计0.6立方米,价值198元。镇林业站认定其为滥伐林木,以其态度恶劣为由,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杨某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计990元,并责令他朴种树木85株。林业站工作人员将林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杨桌,要求他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告诉他,签名后可以持该处罚决定书在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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