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得因业主未缴纳供热费解除供热合同
作者机构: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3年第16期
页 面:14-1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合同解除 商品房预售合同 强制缔约义务 裁判要旨 集中供热 咏梅 国际花园 迟延履行 缔结合同 契约
摘 要:【裁判要旨】非集中供热地区,开发商向业主出售的商品房含有供热设施,且约定由开发商向业主供热,开发商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是否解除供热合同应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案情】原告: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被告:吴咏梅。200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