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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出 版 物:《四川劳动保障》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年 卷 期:1996年第8期

页      面:36-37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职工 保险关系 个人缴费 个人帐户 转移问题 省级统筹 通知 不计利息 养老金 

摘      要: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请与以下意见一并按照执行。一、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二、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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