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种子要承担法律后果
作者机构:广西永福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541800 广福乡农技推广站
出 版 物:《中国种业》 (China Seed Industry)
年 卷 期:2007年第5期
页 面:26-2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法律后果 种子 经营 消费者协会 组培苗 罗汉果 技术资料 永福县
摘 要:案情回放 2002年4月25日.永福县桃城乡南雄村韦某向某单位的李某购买罗汉果组培苗370株.每株售价5元,苗款1850元付给在场的李某的老婆钱某.未开发票。韦某按照李某提供的技术资料种植后,罗汉果组培苗生长良好,但是到了8月份后.大部分罗汉果组培苗不开花挂果,发现这种情况后,他与李某联系.并将情况反映到县消费者协会,李某告诉他再管护一年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