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与自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二元判断——从法政策学转向法教义学的分析
Statutory Offense&Natural Offense:Dualistic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Taking Deposits from the General Public-An Analysis Shifted from the Legal Policy Studies to Legal Dogmatics作者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5年第1期
页 面:64-7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于裁判说理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1AFX009) 广东省法学会委托课题“民营企业融资的刑法风险及其化解研究”(项目编号:GDLS(2024)C9)的研究成果
主 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定犯 自然犯 法教义学 事实推定
摘 要:为了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有研究采用法政策学的范式,从政策目标倒推解决方案,在法制定、法解释层面对法益进行重新解读,或根据法效果归纳裁判经验,但均未获成功。应将研究范式转向法教义学,将研究重点转向法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双重属性,应进行二元判断,其法理基础在于推定原理。该罪的法益金融秩序可还原为资金安全,而资金安全无法通过证据证明,只能进行事实推定;推定关系中构成要件与基础事实的分离,隐含着二元判断的可能性。基础事实因融资结构及安全规范的不同,可区分为法定犯属性的间接融资,与自然犯属性的直接融资,这决定了二元判断的必然性。法定犯与自然犯虽然都具有四性特征,但四性的内部关系及判断方法不同,呈现不同的适用规则,从而可以在不改变构成要件及其法益设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从定罪和量刑上合理限缩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