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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刑法规制的路径与边界

The Path and Boundary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Commercial Data Unfair Competition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作     者:刘双阳 LIU Shuangyang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25年第40卷第1期

页      面:78-9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化条件下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应对研究”(23CFX063)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数字经济 商业数据 不正当竞争 刑法解释 侵犯商业数据罪 复合法益 

摘      要: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经营者之间的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根据商业数据内容的法律性质适用不同的罪名,不仅呈现碎片化的样态,而且存在法益保护缺失或错位、保护对象不周延等局限性。刑法上应进行规范整合并与前置法衔接,引入竞争法上的商业数据概念,以其作为保护对象增设专门的罪名,回应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所衍生的商业数据刑法保护需求,完善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体系。侵犯商业数据罪的保护法益为复合法益,法益内容构造为双层形态:阻挡层法益是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背后层法益是经营者的竞争性数据财产权益。在手段不法层面,破坏技术措施、违背合约授权、实质性替代是实施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商业数据行为的三种具体方式,应从形式解释的角度理解侵犯商业数据罪的构成要件行为,限定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入罪范围;在对象不法层面,商业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决定了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商业数据行为的侵权内容和法益侵害实质,应从实质解释的角度将公众可以自由获取、无偿利用的公开性商业数据排除出侵犯商业数据罪的保护对象范围,从而合理确定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刑法规制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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