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3条的逻辑与续造
On the Logic an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53 of the Civil Code in China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创新型国家建设法治研究院 西南政法大学
出 版 物:《中国法律评论》 (China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5年第61卷第1期
页 面:105-124页
核心收录:
基 金:2024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方略研究”(24SFB2016)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民法典》第153条 无效 私法自治 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摘 要:《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并不蕴含“原则无效、例外有效的结论。在违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中,应接受比例原则的指引,而不宜将第153条第1款第1句中的“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法的强制性规定中。从根本上讲,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才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终局理由,故《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应受第2款的指导。个案中,法官既要妥当运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2句,尽量缓和不当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担负维护法秩序统一的重任,更好维护市场秩序、纠正市场失灵,避免私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损害,从而切实平衡好自由与强制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