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驳回公诉制度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引入
Dismissal of Public Prosecution and Its Introduction into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e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出 版 物:《法学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Law)
年 卷 期:2025年第47卷第1期
页 面:172-189页
核心收录:
摘 要:法院受理公诉意味着公诉的合法性受到法院肯认,案件与受诉法院之间形成诉讼系属法律关系,进而产生诉讼客体确定、诉讼拘束确定以及(未来的)上诉审法院确定等法律效果。检视法理逻辑和司法实务,对法院受理公诉的条件有所限制,乃确保诉讼系属法律效果正确实现的制度必然。这些限制性条件,本质上包含案件的受审资格(审判权)、法院的管辖资格(管辖权)以及公诉的提起资格(起诉条件)三个层次。公诉缺乏以上任一条件,不能成立诉讼系属关系,刑事追诉欠缺合法性基础,法院没有进行实体审理从而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程序空间;应然的处理方式,是由受请求法院作出以公诉不法为评价内容的终局处分。这种处分,在大陆法系理论中是以“驳回公诉为内容的形式裁判。在我国刑事诉讼语境下,引入针对诉讼系属不能成立的驳回公诉裁判,既能弥补现有规范中欠缺公诉合法性评价机制的不足,又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案件质量提升和轻罪治理之起诉控制的时代课题,兼具法理层面的正当性和实务层面的现实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