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模式下民事涉税案件受案识别标准初探——以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的厦门模式为例
On the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for Civil Tax-related Cases under the Centralized Jurisdiction Model for Tax Cases:Taking as an Example the Xiamen Model of“Three-in-One”Centralized Jurisdiction for Tax Cases作者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10
出 版 物:《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 (Journal of Jim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5年第28卷第1期
页 面:32-45页
基 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全国首个涉税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机制研究”(FJ2024A006)
摘 要:民事涉税案件的多寡是支撑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模式得以持续的关键性客观因素。以实施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的厦门模式中目前民事涉税案件案由规定为基础,结合有关税务司法实践,可以提炼形成三大识别标准:一是原告或者被告为税务机关且争议焦点涉税;二是在税务机关非为任一方当事人情形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涉税;三是除前两种情形之外,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可以初步判断税收问题与案涉主法律关系具有逻辑关系。从2018—2023年累计60件年度中国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963件民事案件中分别筛选出23件和11件民事涉税案件加以类案分析,验证了上述三大识别标准的有效性并得到了进一步改进的启发。为此,应当拓展改进目前的民事涉税案由规定,结合法院立案分案的流程,实现民事涉税案件从无到有,进而稳步增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