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特殊风险之防范——以对租赁物的强制措施为视角
On the Prevention of the Special Risks for the Leasers in Ship Financial Leasing——From the Angle of the Coercive Measures over the Leasehold作者机构:天津海事法院天津300457
出 版 物:《中国海事》 (China Maritime Safety)
年 卷 期:2015年第7期
页 面:38-41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使船舶融资租赁人面临由于船舶特有法律制度带来的特殊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应该从对租赁物——船舶采取的一般民事保全措施或海事请求强制措施的角度入手,对于采用何种措施,实践界和理论界并无定论,争论比较大的法律问题便是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对自己名下的船舶采用强制措施,本文指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可将租赁物作为财产保全请求或者海事保全请求的担保财产请求法院扣押相关证书,防止租赁物被拍卖变更产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