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研究
作者机构: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黑龙江环境通报》 (Heilongjiang Environmental Journal)
年 卷 期:2025年第01期
页 面:167-170页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展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加剧。针对环境侵权救济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基于检察机关与环保组织两大原告主体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相比之下,面对农村环境污染严峻的现实情况,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有着敏感性、积极性优势,同时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救济作用,应当赋予村民委员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