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去风险原则下的分级治理
Tiered Governa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under the Risk-reduction Principle作者机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人权法学》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3卷第6期
页 面:74-89,159,160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刑联动对积极刑法的合理调适与实践展开研究”(22CFX061)
主 题:人工智能 分级治理 《人工智能法案》 风险预防 合规义务
摘 要: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引擎,日益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但是,技术黑箱和算法歧视等人工智能的技术风险对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全造成的损害同样不容小觑。如何统筹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安全,平衡人工智能的监管与创新,是构建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核心问题。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创造性地依据人工智能风险差异,配置了递进式的合规义务和责任体系,实现了风险预防目标下人工智能分级治理的精细制度安排。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分级治理的理念初具雏形,但具体的规范设计尚处于空白阶段。我国可以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治理经验,以人工智能的专门法律实现统筹与协同治理。可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对人工智能进行合理分级,设定相应的合规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生命周期治理。同时,应建立“监管沙盒制度,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的合规豁免,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创造充足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