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时小股东利益之保护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 Interests at Company De-listings作者机构: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版 物:《证券市场导报》 (Securities Market Herald)
年 卷 期:2006年第5期
页 面:29-3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摘 要:公司退市将因为对股票的流通能力产生明显的损害而影响股票的财产价值。以德国法为基础,本文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公司申请退市时须由股东大会做出是否退市的决议,股份公司或大股东有义务向少数股东发出全值收购股票的要约,并且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审查要约价格的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