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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企业集团垄断问题的规制对策

作     者:汤春来 

作者机构: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武汉430074 

出 版 物:《江汉论坛》 (Jianghan Tribune)

年 卷 期:1998年第4期

页      面:75-7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主  题:行政性垄断 集团垄断 经济性垄断 我国企业集团 市场份额 市场势力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 规制对策 行政权力 法律规制 

摘      要:产生于19世纪末的企业集团,可以说是商品经济发展中企业组织形式所发生的最重大事件之一。今天,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集团甚至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是,同样在这些国家,随着企业集团规模的日益扩大,也相应地引发了一些弊端的产生,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垄断问题。由此,也就形成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制企业集团垄断的因应对策。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规制企业集团垄断的措施中尤以法律措施较为完善。如美国,对因“合并或“合谋而形成事实上的企业集团之垄断行为,法律制裁措施极为严厉,甚至可以强令该企业集团解散。总的来看,在美国的有关立法和判例中,受法律现制的企业集团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合并,指任何形式的法人联合,既可以是横向合并,也可以是纵向合并,还可以是综合合并,当这种因合并而形成的企业集团产生或可能产生垄断或实质上阻碍并减少竞争时,便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2.兼并,指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企业的股票和资产以及转让\租赁、许可等形式,以图扩大市场控制力,导致实质上减少竞争或形成垄断的趋势,也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而德国除了和美国有类似规定外,更是具体规定:如某企业集团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若其滥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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