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性浅析
作者机构: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年 卷 期:2012年第8期
页 面:250-25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一、有责性的概念和特征有责性,在犯罪论体系之中,常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讨论,有时使用责任概念。所谓有责性,学着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西田典之认为,有责性是指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可以谴责行为人。国内有学者认为有责性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能否对行为人予以谴责的问题。所谓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于所做的事情的控制可能性的问题,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是我们对于行为人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被期待选择合法行为,但是行为人却做了不法行为的选择,所以是有责任而应该接受刑罚。这种可非难性,是针对违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而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主观恶性。因此,有责性以客观上存在违法事实为前提。否则就不是有责性的内容。